新法修正自 115 年起實施,明確放寬未滿 50 歲失智症且失能者的申請資格,強調及早介入照護的重要性
在長照2.0的基礎上,長照3.0進一步擴大服務對象,納入更多族群,強調早期介入與普及照護:
- 所有失能長者:年滿 65 歲,或因失智、中風、臥床、退化性疾病等失能,經評估有照顧需求者
- 身心障礙者:年滿 50 歲以上者,持有身障證明且有照顧需求
- 55 歲以上失智症者,無論是否在50歲以上失智的既有範疇內
- 50 歲以上原住民失能者
- 49 歲以下特殊情況者,包括但不限於:
-年輕型(50歲以下)失智症患者
-急性後期整合照護(PAC)失能者
-領有重大傷病卡如癌末者
-其他多重慢性疾病導致日常生活需協助者
-高風險出院後需銜接照護者(須專業評估後)